在上一次的本质论中,我们发现,本质并不是先验的,而是由我们的知识水平决定的事物目前最深刻的面貌。
本质的揭露伴随着事物的分化。我们区分不同的事物,是根据它们的性质的不同。如果表现完全相同的事物,称它们为不同的事物,那么它们仅仅是名称上的不同,而名称是一种人为的附加,并不属于一种性质。因而表现相同的事物就被认为是同一事物。
所谓表现,就是将该事物置于一切 [1] 与之联系的关系中,考察它行为得到的结果。譬如 C12 与 C13 作在化学反应中表现一致,那么在化学反应中不作区分。事实上我们在发现同位素之前,是无法意识也不必意识到二者的差异的,遑论区分了。
本质参与了事物的定义,而本质又需将事物置于关系中(可称之为环境)考察,因而一个事物离不开关系,也即关系确定了事物。(绝对孤立的事物是不可想也不能想的)
因而性质也可被解释为事物在特定关系下的规律性表现。于是关系确定了性质。反过来性质也确定了关系。因为只有那些其中具备了某些性质的关系才是主要的,或更准确地说,能为人们所确认的。因而性质与关系是等价的,性质有多少、关系就有多复杂。
对事物进行描述时,必须先对它所在的环境进行确定,即这些环境也需要被事先描述过。这样又会牵扯到环境的环境,因为我们说“关系确定了事物”,说明只有处在关系中的事物才能被定义,因而会一直追溯下去。而所有事物都处在彼此的关系中,无一例外,所以我们必将会遇上循环定义的困境。[为定义 A,至少先定义与之有关的一事物(环境之一)B,而为定义 B,则分两种情况:1、B 只同 A 有关,2、B 同除 A 外的若干事物有关,例如 C(其中代表)。对于 1, 则不得不回到对 A 的定义上,对于 2 则必先定义 C, 定义 C 时同样会遇到 1、2 情况。对于所有的 1,我们都会被打回我们来的路上;而对于 2,虽然关系世界是无限的,你似乎可以把问题引至无穷,但人的认识,概念是作为有限的,因而总无法跳出我们先前的路,我们迟早会发现绕了一个大圈。]
所以循环定义是不可避免的。因而我们必须要设立一些标准,一些“参考系”。它要被谨慎地选择,因为只有最本原的概念才是最自然、最有价值的。亦即我们要从简单的东西出发(这儿的简单是指关系上的简单),即关系线上的原点。
显然,这些本原是不加定义的,它们甚至也不必被定义,因为越为本原的事物越是浅显而易于接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数学中的公理、公设、元素。对于这些事物,我们不加定义也能理解,因为好在我们除了严格的逻辑之外还有另一种能力——感觉,我们直观理解了这些事物,也就不必索求定义了。
只有接受了不定义的事物,才有下一步定义事物的可能。
对基于关系(性质)的定义进行严格确证后,我们可以藉此稍稍讨论该种定义的威力。我们通常(最初)先是发现某种事物,继而寻找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并以此给出事物的定义。这种定义充其量是描述性的,即事物先于定义,不过是像博物学家或辞典修订家那样收录罢了。倘若调转再这个过程,先根据某种需要,给出一个定义,然后其寻找符合定义的事物。(即证明它是合乎逻辑的(数学),是真实存在的(物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最有名的应该就是各种粒子了。微观粒子如此之小以至于它几乎丧失了任何我们可感的性质,从而对于我们来说更像是一种概念性的存在,能确定它们存在的只有那些冷冰冰的性质以及这些性质所能引发的极为间接、微弱的感觉信息。因而在面对难以凭感觉经验探索的世界中,颠倒这种过程是我们掌握的又一认识论武器。
然而上文未澄清的,也是易为读者忽略的一点是,关系并不一定是外在的。它也可以是内部的。内部的关系亦可用来确定事物。(矛盾的对立统一)。称之为内部结构。
举函数的例子再方便不过了。我们发现
若干图示
“一切”的措词是不恰当的,仅能停留于某一层面、范围内的“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