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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主观唯心主义(Subjective Idealism)

2024-08-23 · 3342字 · 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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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成为“圣人”的最廉价方式,不少聪明人无妨抵挡的诱惑

代表人物:圣保罗(St. Paul)王阳明

被教科书扣帽子的贝克莱主教“存在即被感知”,在教科书看来主观唯心主义等同于唯我论,然而二者是有极限差别的。狂妄的唯我论是要排除第三人称的存在,排除掉他心问题的,明确说他人的心灵也是我创造的。贝克莱、费希特、笛卡尔、王阳明在教科书体系中由于没有被他心问题做过表态于是被归为主观唯心主义。

主观唯心主义更倾向于理解为有限唯心主义或主体化(subjectivated)的唯心主义,即认识到有限与无限的对立的唯心主义。

释读

场域论:1。世界。更贴近伦理社会的生活世界,宇宙论色彩更淡。

本体论:3。精神。

认识论:1。心灵。

目的论:2。宇宙精神和个人心灵、无限和有限、天心和我心、法则和欲望的对立。

批判

使徒书记载圣保罗的事迹。他没有亲眼见过基督,顶替了犹大的位置,但在思想上仍然背叛了基督的精神。因为基督精神是苦大仇深的,但他却把它变成一种欢欣雀跃。主观唯心主义起源是圣保罗,它给出光亮的、光明的、热烈的第一人称内在世界,但在主观唯心主义那边倒过来后来明亮的、无限的是我心,即有限的反而是天心。

主观唯心主义是前现代的意识形态,对它的评价可以借用列宁评价黑格尔的《逻辑学》:前半句是精妙的辩证法,后半句是神学狗屎。【这句列宁的评价我并未找到,可能是未明子改编了】主观唯心主义是对客观唯心主义的一种颠覆。

客观唯心主义把在生活中所有的具体矛盾都塞进本体论等级制的大厦,用宇宙精神/圣人道统把它压住,实际上是法则统治(不一定是法律,而泛指一切共同体规则,以宇宙精神自居的形而上规则),一旦定义好这种规则,那么相对应的反面就是罪恶——【存天理(形而上规则),灭人欲(罪恶)】。

它很容易变成虚无主义(1-3-4-2),从一个纯粹的道德先生蜕变为自虐式的道德严酷主义,主体性会被体验为虚无(认识论上的 4)、第一人称体验被抽离,而剩余的部分(人欲)变成与法则对峙(目的论上的 2,服从或是反叛)。他会拼命抓住法则、压制欲望,很痛苦但也能够让爱欲自转感到爽。它没有第一人称反思能力,但会明确意识到来自超我的道德法则和来自身体的邪念(嫉妒、占有、破坏)的对立。这种蜕变是必然的,因为把矛盾压抑住总会有剩余,本体论维度无法承载这种矛盾的宣泄,特别是身体中涌现出的欲望,无法在本体论维度形成对称的制衡关系。比如禁欲主义者身上涌出的性欲,它没有办法归结为本体论中的某种矛盾,比如究竟是阳气产生的还是阴气产生的?在中国语境中划分先天阳气、后天阳气种种繁琐的细分,恰恰是这种剩余无法在这种矛盾关系中找到位置的表现。

如何从虚无主义撤回?就是撤回到主观唯心主义。重新凝结认识论维度的第一人称同一性而非盲目的牺牲掉,把目的论上的法和罪的对立(服从还是反叛)的对立变成为法罪二元论与法罪一元论的对立(Law&Sin vs Law=Sin)。也就是说历史上客观唯心主义不是通过纯粹的思辨抵达主观唯心主义,而是通过肉体上的痛苦落入虚无主义,经过中介之后重建出主观唯心主义。

虚无主义中守戒和破戒、法与罪之间的对立会被主观唯心主义认为是虚假的对立。因为无法则无罪,肉体欲望与精神法则相互交织,无压抑则无过剩,越压抑过剩越多,直到压抑本身带来另类的快感。圣保罗一辈子在和这种压抑的另类快感作斗争,在这种法罪相生论【我觉得此处应该是口误,应该是指法罪二元论,即 1-3-4-2 中的目的论】中人分裂为极度冷峻残酷的法则之奴(正当性),另一个变为极度诡诈阴郁压抑的欲望之奴(动力)。圣保罗提倡用基督之爱来克服这种分裂,但我不提倡这种回溯性建构的幻想。

圣保罗试图把种种特殊的法则(特别是罗马共同体中的法则)统一为普遍的法则,而此时这种普遍的法则就会如同罪恶一般(Law itself is sin-like),即法罪一元论。因为这时遵循这个法则其实就是在违背那些特殊、狭隘的法则,这个普遍的法则只能被孤独的主体所把握,你越孤独、越被共同体排挤,越能体验到真正普遍、超出共同体的维度,因此产生出共同体法则与普遍法则之间的对立,这个最普遍的法则就是极度孤独的我心,天理即人欲的短路,绕过共同体法则(法罪二元论)。

普遍的法则不能被具体、稳定的共同体提倡,只能是处在绝境中的绝望、孤独、被抛弃的个体不出于任何可见的共性的联合【说白了就是整个社会以共同体方式划分产生的剩余、社会弃儿的联合,即我们唯一的共性在于我们与其他人毫无共性】。而处于内在的绝望、孤独、被抛弃的感觉,把这些个体不分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状态团结到一起形成抽象【因为不出于任何具体的共性,而仅仅是一种否定形式的、被排挤的、共性的缺位造成的共性】、真正普遍的法则,这种法则等同法罪二元论里的最极端的罪恶,能实现爱欲与伦理的统一。去实践里面危险的法则,过一种服从这种伦理的生活,立刻能获得丰盛的爱欲,不压抑了,即刀头舔血。

这实际上是伦理姿态。贝克莱、王阳明背后是伦理精神的复苏。心外无物不是说心外面没有东西,而是一种收缩运动,收缩回自己的第一人称意识,有一种疯狂的信念,完全摆脱了外部规定性、世界、伦俗(共同体法则),只剩自己第一人称意识还拥有的东西(疯狂信念)是普遍的、所有人共通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需要额外的天理/圣人/道统做中介。尧舜是一万分圣人故用一万分的力做事,凡夫是一分圣人使一分的力,成色与份量。心外无物是个伦理立场,从共同体的道德伦常里完全撤回到第一人称意识里,同时相信完全把所有共同体伦理排除后心里剩余的东西一定是所有人都有的,即良知、心就是普遍的伦理精神,才是真的普遍的伦理精神,伦理准则不需要向外求。

它的问题在于没有意识到这种收缩运动、回撤运动必然是虚假的、有限的,因为主体本身是有限的。第一人称意识是语言、共同体话语结构起来的,语言本身就是超第一人称的,所以反过来通过收缩回第一人称体验去感受所有人共同的、自我意识都有的伦理性法则,只有在古代前反思、前现代的状况才会做到。

撤回到 1-3-1-2 的主体(1)是一个经过向内收缩到极致后再普遍化(疯狂的操作)的,明亮的,区别于 1-3-1-1 的压抑。1-3-1-2 的主体是目的论上的对立提供的,而 1-3-1-1 是从本体论里压过来的,来源不同。

圣保罗、王阳明都有一种很典型的热忱,这个热忱不是这个立场 1-3-1(光明)-2 本身是发光发热的,而是因为这个立场解开了压抑【也就是这个立场不是作为它自己,而是作为它对前面两种立场的反动】,1-3-1(无脑)-1 对 1-3-4(晦暗)-2 的压抑,实现了灵肉统一。前者的主体性站在法罪二元论一面,而后者的主体性站在法罪一元论一面。主观唯心主义者可以突破场域论上的 1 变成 2-3-1-2,或者把本体论中的调和性去掉回到 1-2-1-2(新教化)。

也可能变成神秘主义的精神病(psychotics),我心和人心皆有之的天道(普遍性)短路了,不承认符号系统的有序性、外部性,只承认自己内在的符号学秩序,把自己内在的符号学秩序笃定为它就是整个世界的运行法则,这个精神病走的更严重就会吞噬他心/他人意识,变为庸俗的唯我论。

“师承”,不同于道统 1-3-1-1,是圣人门下心法、不传之谜、至高法要。围绕道统的斗争,哪个我心是具有普遍性的,围绕师承关系建构出的幻想模式就是 1-3-1-2。圣保罗就是第一批没有见过老师的徒弟,王阳明是第一个没有见过其他圣人的圣人。由于不能直接接受圣人的师承,只能凭借第一人称意识,幻想更精微的法要来克服道统的断裂,这种法要是普遍的、贯穿不同心灵的,所以才能够超越断裂,重新接续认识论维度,用更精细的法要顶替了道统。

所谓的主观指的是把精神主观化是精神普遍化的必要环节,真正普遍的法则必须靠孤绝的、弃世般的、脱离具体社会背景的第一人称颤抖着体验到(龙场悟道)。其实心中守了一个丑闻,这个普遍的法则就是我的心灵,我是绝对自由的,这时我的法要等于我的罪责,我的忠诚等于我的反叛。我通过背叛共同体秩序的方式、师承的法要,才实现对它的忠诚,这使得内心华光大作,被符号系统压抑的爱欲悉数奉还。这心中光明是精神病理化的,会狂妄、傲慢,第一人称什么都敢做,无拘无束无欲无求。1(原初压抑,根本的秩序不怀疑,前反思)-3(压抑对立)-1(多余的力比多导回第一人称意识)-2(敞开)。成为”圣人”的最廉价患病方式,没有意识到第一人称的意识/精神本来就是被主体间语言所结构的,所谓的收缩回原原本本的己心都是虚假的,总得有个否定性的对立面告诉你什么是外面什么是里面,你的内在性因此被这个体系建构的。真正的内在性是无路可退、逼到绝境的,这就不是心中光明而是诡异了,它的普遍性就在于第一人称没有任何普遍性。

前现代能产生这种圣人来自于当时历史背景的巧合——前现代的第一人称内在规范性确实有一种普遍性,因为当时分工比较简单,文化和意识形态产品很有限,语言和学术共同体内在运行的辩证法是被垄断的,才会发现悟到的东西随便使用、人心随便揣摩而成为圣人。

但现在只会成为剩人(多余、剩余之人)。那种试图把自己的第一人称体验抬高到普遍性维度,是一种前现代剩下的遗老,是前现代特有的成症方式、圣人病。狂躁症。外圣内王之人,现代儒教资本主义的最佳载体,东方尼采主主义者=王阳明主义者,蒋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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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风沐面,若水润心